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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因此,疲劳后严禁驾驶车辆。
网络图 2017年11月27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正常行驶因疲劳驾驶撞上路边停放的车辆,导致两死一重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网络图 经庭审查明:2017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小型汽车,沿舒城县万佛湖快速通道由西向东驶入杭埠镇唐王大道弯道时,碰撞何某停放于道路旁的小型汽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前半身被撞至路旁的水沟里淹没。事故发生时,在车内睡觉的何某惊醒后,立即拨打电话给他人到现场施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尔后,施救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并用挖机施救。事故导致杨某受伤昏迷以及杨某车内乘坐人冯某受伤,乘坐人刘某颅脑损伤后溺水死亡,杨某颅脑及内脏损伤死亡。同年5月19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9月30日,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冯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事故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住院治疗,后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民事赔偿经协议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被害人均与其系亲属关系,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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