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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除了禁止用电打鱼、炸鱼等破坏手段捕捞,国家法律法规对渔具也进行了限制。 在舒城,就有一男子使用“拦河缯”这类禁用渔具捕鱼而触犯刑律。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的捕渔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宋某在位于舒城县百神庙镇某村境内的杭埠河段设置捕鱼工具非法捕鱼。经群众举报,舒城县公安局百神庙派出所民警在宋某住处扣押了捕鱼工具。 2017年11月14日,经舒城县农业委员会水产局鉴定,被告人使用的捕鱼工具系“拦河缯”,属于禁用渔具。另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17年5月23日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宋某于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综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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