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直击:凌晨布控,跨省“黑车”落网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在全县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中,联合公安机关及百神庙镇政府,精准研判、周密部署,于凌晨5时许在百神庙镇一市场门口成功拦截一辆车牌号为浙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
经现场调查,驾驶员宋某在未取得任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舒城县多个乡镇沿途揽客,最终搭载8名乘客,计划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并约定抵达后每人收取200元车费。 这辆“黑车”不仅非法,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驾驶员宋某和乘客进行了严肃的安全教育,详细阐述了乘坐“黑车”的严重风险和危害。为确保乘客安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协调将8名乘客安全转运。
依法严惩:非法营运难逃法网,严处重罚敲响警钟 宋某的行为已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关于从事客运经营必须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并严格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标准》(2025版),经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依法对当事人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执法部门对非法营运“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权威解读:“黑头车”危害巨大,请您务必远离! 舒城县交通运输部门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非法营运(俗称“黑头车”)是指未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或使用无效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乘坐“黑头车”,您可能面临以下巨大风险: 1.生命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多为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安全性能差,司机资质不明、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2.出事索赔难上难。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买营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出事,司机往往无力赔偿或逃逸,乘客权益严重受损!
3.人身财物存隐患。非法营运车辆逃避法律监管,从业人员结构复杂,易发生盗窃、抢劫乘客财物,甚至威胁乘客人身安全。4.扰乱秩序损公平。非法营运车辆为牟利常超速、超载、违停,严重破坏正常交通和市场秩序。(李军、赵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