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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六安男子项某却没有这样的担当,欠钱不还,为避债跑路,让其身为担保人的朋友汪先生成了替罪羊。小编不禁感叹:借钱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汪先生一时仗义,为朋友借款做担保,没想到朋友一走了之,只好自认倒霉,替他人归还了1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
2009年底,项某因急需一笔周转资金,向原告何某借款10万元,并恳请好友汪先生作担保,三方签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但借款到期后,不见项某人影,何某多次找担保人催要,一直未有着落。何某直接将担保人汪先生诉至法院。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汪先生签名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经法官解释做工作,担保人汪先生同意延期偿还原告欠款。之后,被告汪先生多方寻找借钱人项某,但项某杳无音讯。眼看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王先生只得自己掏钱,偿还了原告何某10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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