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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男,安徽省铜陵市人。系铜陵万通井巷有限责任公司驻金日盛矿项目部副经理。
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案件。
2012年5月5日21时许,霍邱县金日盛矿业公司南风井发生坍塌事故。地面因房屋倒塌死亡3人,重伤4人;井下死亡1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事故发生后,铜陵万通井巷有限公司驻金日盛项目部经理张某安排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王某如实上报井下死亡1人伤1人的事实,而王某以忙于抢救为由没有上报,直到安徽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到现场后才查明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其行为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另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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