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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夫妻存续期间,丈夫与异性同居生活。最后,法院因被告未能履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且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补偿款15000元。
方某与陈某于1998年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且生一儿子。2011年3月份,原、被告之间因猜忌而致夫妻感情逐渐变差。同年11月份,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并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婚生一子,双方理应珍惜。被告未能履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应负担主要责任。婚生子自愿随父生活,原告应负担一定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院应予采纳,但数额过高应予适当调整,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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