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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酒后殴打流浪人员,舒城两青年无事生非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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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青年酒后无事生非,将一位流浪人员打伤,被城管执法人员发现报警。2017年2月13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沈某酒后在舒城县城关镇某大厦一楼楼梯过道处,偶遇流浪人员汪某,因杨某被汪某绊了一下,杨某、沈某便将汪某带至城关镇某菜市场附近对其实施殴打,致汪某头面部、胸部等多处受伤,后被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向舒城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11月28日,经法医鉴定:汪某左颞部脑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颞顶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两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且已履行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沈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身体多处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沈某的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杨某在案发现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沈某,行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方芳 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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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他妈的就是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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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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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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