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登记结婚,时年18岁的唐丽(化名)伪造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许全(化名)到金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与真实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内容不符,唐丽不能办理出国、户口迁移手续,也影响子女上学、银行理财等。为此,唐丽多次向金寨县民政局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遭拒。近日,唐丽向金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时年18岁的唐丽与许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唐丽便托人伪造户口登记卡,将姓名写成“杨苏红”、出生日期填写成“1982年9月16日”,并用本人照片如法炮制了一份假的居民身份证。2004年6月14日,唐丽和许全到金寨县民政局顺利登记领取结婚证。
因结婚证与真实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内容不符,唐丽不能办理出国、户口迁移手续,也影响子女就学、银行理财等。为此,唐丽多次到金寨县民政局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但遭到拒绝。唐丽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婚姻登记。
被告金寨县民政局辩称:一、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原告所诉不符合法定情形。二、民政部门当年办理婚姻登记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前来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自愿、身份证与户口登记卡内容一致即可;造成原告婚姻登记错误的原因是原告伪造证件所致。三、原告2004年6月14日就领取了结婚证,直到现在才起诉,超过了5年行政诉讼起诉的法定期限,应依法驳回。四、原告伪造证件骗取婚姻登记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予制裁,不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金寨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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