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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霍山:三户联保互担责 还要替人还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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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8日,霍山法院判决一起三户联合担保的50万金融借贷案件,借款人李某因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无力清偿此笔借款,俩担保人只好吞下这笔还款的责任了。


  2011年11月14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霍山县支行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潘某、余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名,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收购中药材,期限一年;担保人对借款人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0月22日,担保人潘某、余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被告李某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了《个人贷款业务商户联保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工行霍山支行依约向李某发放了5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李某一直未有归还,后李某因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绳之以法三年,还款更是邈邈无期,原告霍山工行只得把俩担保人推向法庭,使其承担归还50万借款的担保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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