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缓刑期间,本该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却不思悔改,再次以身犯法,最终难逃法网。近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撤销原判刑罚中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40000元。
福建籍男子王某几年前来到六安市,经营金银首饰维修生意,因不满足正常经营收入所得,遂干起低价收购他人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所得的金银首饰的勾当。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5000元。
但在缓刑考察期间,王某抵挡不住诱惑,仍然低价收购他人犯罪所得赃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收购年仅18岁的李某盗窃的一条黄金项链,双方约定200多元每克的单价,以10000元左右交易了该黄金项链。
因王某收购黄金项链时未向对方索要该项链的相关凭证、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法院认定王某收购黄金项链时明知其为他人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