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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携带仿真枪、手铐、短刀等作案工具,合伙抢劫路边轿车司机,后将司机丢弃于路边驱车逃离,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抢劫罪对劫匪定罪处罚。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陶惟某伙同王安某(已判决)、李继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准备了仿真手枪、手铐、短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伺机抢劫轿车。当晚九时许,三人途经本市南门菜市场时,发现被害人倪仁某驾驶的皖ND1535号华普轿车停放于路边,三人遂闯入车内,由王安某驾驶车辆,被告人陶惟某、李继某将倪仁某拖至后排车座,对其进行威吓、捆绑和殴打,并用仿真手枪抵住被害人的腰部,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300元、银行卡两张、价值为3050元的手机两部。后王昌某开车将倪仁某劫持至本市南山中学附近丢于路边,三人驾车逃离。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为50600元,被害人倪仁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皖ND1535华普轿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惟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陶惟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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