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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葛某持仿真枪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系无业人员,为了搞点钱花,趁着酒醉在2013年2月4日21时许,随身携带仿真手枪一把,以洗脚的名义进入本市一足疗店内,遂掏出仿真枪威胁被害人王某,结果王某竭力反抗,因店内其他人报警,葛某被赶来的民警当场制伏。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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