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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致使他人死亡不一定是交通肇事罪,去年5月26日下午四点,就发生一件这样的事。朱某无证驾驶轧路机在某高速公路路段施工时,因倒车不慎,将在此收模具的李某碾压致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无证驾驶轧路机施工,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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