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414
  • 回复0

[六安事儿] 六安毕某无牌驾驶 法院酌定自担30%责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2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酌情况判决被告某工程队担责70% 赔偿原告毕某修车费6571.42元。


  2013年4月9日,某工程队在一工程施工中,将大量湿黄泥堆放于就近的公路右边上,侵占了部分路面未及时清理,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夜间,霍山人毕某驾驶自家无牌无证小货车经过时入泥中,致车辆打滑失控误入路右边砍下受损,花去修车费9416.32元,后毕某就赔偿事多次与某工程队商了无果。 2013年4月2 6日,毕某告某工程队于法庭,要求赔偿修车费9416.32元。


  法院认为,某工程队在施工中未及时清理堆放在道路边上的堆积物,亦未在堆积物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交通事故当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毕某驾驶的小货车无行驶证无牌照,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实存在着安全隐患有过错,酌定自担30%责为宜。

六安论坛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