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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酌情况判决被告某工程队担责70% 赔偿原告毕某修车费6571.42元。
2013年4月9日,某工程队在一工程施工中,将大量湿黄泥堆放于就近的公路右边上,侵占了部分路面未及时清理,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夜间,霍山人毕某驾驶自家无牌无证小货车经过时入泥中,致车辆打滑失控误入路右边砍下受损,花去修车费9416.32元,后毕某就赔偿事多次与某工程队商了无果。 2013年4月2 6日,毕某告某工程队于法庭,要求赔偿修车费9416.32元。
法院认为,某工程队在施工中未及时清理堆放在道路边上的堆积物,亦未在堆积物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交通事故当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毕某驾驶的小货车无行驶证无牌照,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实存在着安全隐患有过错,酌定自担30%责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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