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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伙同吴某等人在寿县寿春镇一宾馆组织人员以“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赌资数万元,被告人周某与吴某等人抽头渔利两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自首及立功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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