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件脱落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23000元。
2011年7月11日晚,舒城县城关镇人张某骑摩托车下班途经县城南环路至舒中小学附近,被坠落在马路上的电线挂倒摔伤。张某当即被附近的群众送往医院救治,交警部门也随即赶到,一边勘察现场,一边疏导交通。经过现场勘验和走访群众,确认了这根绊倒张某的电线是被之前一辆大货车挂断垂落,该电线系被告某公司的电话光缆。此次事故导致张某两次住院共23天,花去医疗费40314元。张某与通信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就将该公司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
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有着良好的企业形象,尽管在本起事故中对张某的伤害不负有直接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光缆的产权人,希望该公司能够主动对张某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反复耐心做工作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通信公司向原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23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杨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