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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两青年串通合伙贩卖毒品,近日,该两名青年均获刑,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2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诸某某购买毒品后来到舒城县城关镇,由被告人朱某某的介绍,在舒城县城关镇百都商务宾馆内以700元每包的价格向任某某**一小包,在舒城县城关镇帅望大酒店和十字街附近,以同样价格向邵某某**两小包。 2012年9月17日晚,诸某某购买毒品后再次来到舒城县城关镇,由朱某某的介绍,在舒城县城关镇幸福宾馆内,以800元每包的价格向涂某某**一小包。次日晚,诸某某在幸福宾馆内再次向涂登峰**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涂登峰处扣押毒品一小包,净重量0.66克,从诸某某处扣押毒品五小包,净重量2.05克。经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 侦查人员扣押的白色晶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另外查明:被告人诸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介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毒品的提供、销售、利益获取均系被告人诸某某所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诸某某、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俩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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