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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高空抛洒建筑垃圾,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段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原来,2015年十一月份的一天中午,段某某在金寨县某镇新街一小区工地9号楼7层清理建筑垃圾,在未判明楼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垃圾从7层楼上抛下,砸中正从楼下经过的王某某,致王某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后经金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人员鉴定,王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主动给老板打电话报警,并在工棚里等待处理。其所在用工单位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2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高空抛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郭洪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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