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云淡风轻看世界 于 2013-7-31 09:39 编辑
旅客入住酒店,停放在酒店停车场车上的财物却遭盗窃,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2月24日,徐某与单位同事汪泳入住市区梅山南路一家宾馆,将所带的车辆进行登记,并按照保安的指示,停放在宾馆的停车场。次日早晨8时,徐某退房的时候发现自己车辆的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后备箱中14360元的烟酒全部丢失。在与酒店保安交涉后,徐某向派出所报案。
徐某认为,宾馆在自己收费管理范围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停放在宾馆停车场车上的烟酒被盗丢失,宾馆应赔偿。宾馆负责人称,许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停在停车场的车上装有丢失的物品,即使车上有,是否发生了被盗,在公安机关未破案前,根本无法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提供的物品发票,不能证实其所主张的车上物品被盗的事实。而且,许某入住宾馆时,并未说车上装有贵重物品,也未交由宾馆验收保管,宾馆对其没有保管义务。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驳回了徐某要求宾馆赔偿财物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