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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寿县一顾客在买黄金时偷走项链 被判缓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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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王某某在金店内购买黄金项链时,将其试戴的金项链攥在手中放入随身携带的物品袋内离开金店,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

      据了解,今年5月16日,王某某到寿县县城某金店内购买黄金项链,在店员拿出多条黄金项链供其挑选过程中,王某某遂将其试戴的一条价值2980元的金项链攥在手中,后乘店员不备,便将项链放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袋内,购买了一个吊坠后离开金店。当日中午,该店员工在交接班时发现少了一条项链后,店主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以及案发后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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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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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犯偷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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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手贱惹得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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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两千多块,你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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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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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不起就不要买。。。就想偷我手机的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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