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王某某在金店内购买黄金项链时,将其试戴的金项链攥在手中放入随身携带的物品袋内离开金店,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
据了解,今年5月16日,王某某到寿县县城某金店内购买黄金项链,在店员拿出多条黄金项链供其挑选过程中,王某某遂将其试戴的一条价值2980元的金项链攥在手中,后乘店员不备,便将项链放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袋内,购买了一个吊坠后离开金店。当日中午,该店员工在交接班时发现少了一条项链后,店主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以及案发后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