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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是我国已经较为常见,但因法律知识尚在普及中,多数公民对于相关的证据收集还缺乏基本的了解,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个人诉请或答辩,同时也会让法官的审理产生阻碍。2015年10月22日,舒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妻子汪某诉丈夫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某诉称:他和丈夫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但后来两人分别在张家港和无锡打工,相互联系较少,感情基础差。2008年3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10年12月20日婚生一女。婚后夫妻二人依然分开打工,很少一起生活。原告性格要强,但丈夫不求上进,相互沟通困难,夫妻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周某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昏迷送医院治疗,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2014年8月22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汪某自觉与丈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取得孩子抚养权。
汪某出具门诊病历一份,以证明周某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受伤的事实。
周某辩称:婚后夫妻一直在张家港打工共同生活;双方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系正常现象;2014年8月双方因为买房事宜发生争吵,汪某性格暴躁并有自虐倾向,当时妻子仅是摔倒但未昏迷,被告从未考虑过离婚的事情;原、被告分居不属实,2015年5月双方还在一起生活。
法官经审理认为,汪某提供的门诊病历虽真实合法,但仅能够证明双方发生争执以及原告受伤治疗的事实,若要证明丈夫周某对其实施家暴,其证明效力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原告诉请。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和确认的证据,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好,打工期间多在一起生活,在外已买房产一套,可谓是个令人羡慕的幸福家庭。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未发生大的矛盾,只是2014年为买房事宜而发生分歧,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彼此应相互理解、包容,目前孩子尚未成年,双方应多为家庭和年幼的孩子成长着想,从维护家庭稳定出发,则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婚前双方交往少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分居多时,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故其诉请离婚,不予准许。(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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