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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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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护法之精神。法官患上“软骨病”之病灶,除了因制度环境未能为有尊严、有权威的司法提供相应职业保障外,也与法官个体欠缺护法之牺牲精神不无关系。法官做好好先生固然更容易在体制内如鱼得水、顶戴花翎,但这种利益是短期的、易变的因而是靠不住的。对普通法官而言,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完全有可能使你载入共和国的司法史册,故而成为一名人民信赖的大法官远比成为一位大官更值得拥有。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官就是法律由理想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故法官最大的荣耀便体现在能够生产高质量的司法产品,最大的光荣便在于为了公平正义不惜牺牲个人得失,法官应该有这种护法之勇气和决心。唯有坚持依法独立办案的底线,做一个有骨气的法官才可能赢得永恒的尊重,而这种持久的社会声誉不是任何权力所能左右的,这种自我实现的自豪感和自尊感不是一官半职所能比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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