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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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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鲁文贤,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皖西东路12x号。联系电话:1396628126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国金。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建设大厦,电话:337828x或1585647388x
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群峰,
地址:六安市大别山路15号,电话:1832622111x或1832622333x
上诉人鲁文贤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六金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书;不服被上诉人2010年9月26日向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颁发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六金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确认其无效;
三、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现场网络直播;
四、本案一审、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应属实体性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 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从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审批备【2010】19号【关于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皋城公馆”项目备案的通知】及六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商业住宅楼”获知皋城公馆项目是纯商业开发,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是公共利益。本案中,ZF在征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的土地时应先争取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的意见和答应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在不违反法律下的条件并在自愿的前提下被ZF回购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ZF最低应根据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对土地商业开发的情况按市场价给予相应的补偿,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该地块何时挂牌?什么价格挂牌?并且告知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同等价格有挂牌价格取得的优先权。但在该案中ZF在未对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进行补偿的前提下就已将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非法、超低价挂牌出售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六挂【2009】20号挂牌成交确认书,没有法律依据,实属违法无效。被上诉人为第三人恒远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与其所作的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属违法、无效。
二、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应属程序性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条 镇人民ZF或者县级以上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ZF、上级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3、【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
    第三人恒远公司在立项批复备案材料及投资项目备案表“主要建设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异同。
被上诉人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之前,没有告知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上诉人剥夺了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力。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被上诉人在许可第三人恒远公司修改立项批复备案内容之前,没有告知被拆迁人包含上诉人,也没有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上诉人在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也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上诉人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被上诉人所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及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原则。
三、被上诉人用废止的法律为第三人恒远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人恒远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通过六安市招投标中心超低价非法取得六安市中心大别山路原温州建材大市场及其周边地块约92.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出让金总额仅为220万元。恒远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前置要件欠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于2010年9月26日用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恒远公司办理了【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2008年元月一日废止。被上诉人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用隔世之力、倾旷世之作,为恒远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上诉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四、被上诉人所作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自行失效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在多次诉讼中,恒远公司提供的均是过期并自行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被上诉人所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违法点在此就不一一细说,在二审庭审中一一列举。
综上,上诉人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与权威,为了监督ZF部门依法行政,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状上诉。望贵院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此  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鲁文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二审开庭前提供新证据




补充内容 (2016-3-4 09:03):
习近平总书记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恶于十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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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止行政诉讼申请书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拆裁字【2015】2号裁决书行政上诉状已上诉至贵院。因该案的前置案件245号延期批复已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之中,其合法性未确定;因该案的前置案件六挂【2009】20号挂牌成交确认书已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之中,其合法性未确定;因六安市ZF关于原温州建材大市场及其周边地块定价的“会议纪要”已在安徽省人民ZF审查之中,其合法性未确定;因该案的前置案件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电子印章”的真假已在安徽省公安厅指定下,正在侦查之中,其合法性未确定。该案的前置案件还有其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上诉人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六拆裁字【2015】2号裁决书的诉讼,待上述案件结果出来,再恢复该案件的诉讼。
     望贵院依法及时作出中止诉讼裁定。
     此  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鲁文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新证据:1、在金安区法院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2、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决字【2015】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中止字【2015】72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复印件1份;5、安徽省公安厅皖公【信】不受字【2016】32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复印件1份;6、六安市公安局六公【信访】导字【2016】7号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告知书复印件1份。7、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六金公刑复字【2016】04号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8、安徽省人民ZF皖行复【2015】37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1份;9、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行初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10、行政复议申请1份;11、顺丰速运213840807553复印件1份;12、时代广场解放路小学以西105号单层商业用房一楼单间单层单价22000元/平米价格证明复印件1份;13、告知函快递复印件1份;14、不予认可寿县评估公司的函快递复印件1份;15、再次告知函快递复印件1份。其它新证据开庭前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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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首批法官遴选考试26日开考 合安蚌三地同时举行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时间:2015-12-27 04:22:56     作者: 李晓群   
       12月6日上午,安徽省首批法官遴选考试分别在合肥、安庆、蚌埠同时举行,共有553人参加笔试,这标志着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省高院院长张坚在合肥市考点进行了巡视。
  据了解,本次考试的对象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内符合条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成绩将作为遴选的重要依据。根据安徽省法官遴选工作的有关规定,省内各级法院院长(代院长)按照考核、遴选委员会审查等方式遴选;其他审判人员按照考试、考核、党组推荐、遴选委员会提出人选、提请人大任命等方式遴选。首次遴选,各级法院将按照省高院核定的法官员额数,并预留10%左右,确定用于遴选的法官员额。经考试、考核合格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实行办案责任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领导干部进入员额的,必须作为主审法官履行裁判职责,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此外,对员额内的法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官的,可依法定程序免去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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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通报七起法院领导干部廉政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2015-12-27 18:1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7日电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各地法院近期查处的七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
这七起典型案件是:
1.湖北省枝江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魏新刚及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华被责任追究案。
          2013年11月以来,该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王昌福等4名干警先后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此前,该院曾发现王昌福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但没有及时组织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2015年2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魏新刚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该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华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中兴被责任追究案。
         2014年以来,该院刑庭副庭长陈侃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该院立案庭庭长蔡友灿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该院执行局局长吴鹏飞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2014年11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赵中兴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广东省陆丰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焕义被责任追究案。
          2014年1月以来,该院南塘法庭庭长钟鑫、立案庭副庭长詹荣标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该院另有4名中层领导因涉及该案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2015年1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吴焕义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4.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樊长春被责任追究案。
         2012年11月,该院动用公款45.7万元购买了800张纪念交通卡,后经樊长春批准,该院先后于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分两次向全院干警及人民陪审员进行发放,樊长春本人从中领取了价值4000元的纪念交通卡。2015年6月,已调任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樊长春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个人违纪所得被收缴。
5.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魏甲斌及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昳方被责任追究案。
        2013年以来,该院执行三庭庭长王天增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院执行二庭书记员胡波因严重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2015年6月,该院主管执行局工作的党组成员、副院长魏甲斌因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昳方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6.吉林省磐石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宋光辉及办公室主任张晓林被责任追究案。
        2015年5月以来,该院办公室出纳员马馨因公款私存、私自出借单位公款、向审计人员提供虚假账目等严重违纪问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该院立案庭收费员来伟因私自出借单位公款等严重违纪问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该院会计张海杰因监管审核不严,对马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2015年6月,该院主管财务工作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宋光辉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该院办公室主任张晓林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7.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红艳,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蒋仕贵及民二庭原党支部书记、庭长唐军杰被责任追究案。
        2009年以来,该院民二庭违规收取当事人赞助款60多万元,并将其中30多万元转入本庭小金库,用于发放干警福利费9万余元。2015年5月,该院主管民二庭的党组成员、副院长郭红艳因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诫勉谈话和责令检查处理;该院纪检组长蒋仕贵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令检查处理;该院民二庭党支部书记、庭长唐军杰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职。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指出,全面从严治党不是喊口号,落实“两个责任”不能走过场,不认真履行责任就要受到严肃追究。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通报强调,要强化责任担当。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责无旁贷,必须主动担当起这一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决不能只抓业务建设,不抓党风建设。党组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既要管好自己,又要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各负其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四风”和腐败问题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通报要求,要坚持“一案双查”。严肃执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落实“两个责任”就要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冲着党的纪律去。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刚刚修订颁布的《中国GCD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干警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严肃执纪,一方面,要加强对干警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另一方面,要强化“一案双查”的意识,对法院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把责任追究作为纪律审查的必要延伸,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通报要求,要落实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以严肃问责促进风清气正就是政绩,有责不问导致纪律松弛就是失职”的理念,真正把责任追究摆上重要位置,以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在责任追究工作中要敢于打破情面,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系统性、群体性腐败问题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对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各级人民法院形成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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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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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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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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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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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22: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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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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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恒远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不是公共利益。


    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与本人拆迁有关的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宪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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