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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庭审纪实(王银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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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王银陵,是安徽的一个普通公民,所在单位政策性关破而提前退休。06年6月因代理股权转让与委托方的大股东徐峥嵘等发生经济纠纷,被徐峥嵘等勾结司法部门中位高权重的部分玩法者,采用诬告陷害、枉法裁判等办法,制造成假刑事案件将我羁押。经过一系列离奇又离谱的、公权私用的诉讼过程后,08年8月一审被判了10年。到09年1月二审改判无罪,我被关押14个多月。历经磨难的我无罪释放一年多来,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和道歉,不仅被大股东徐峥嵘等侵占的溢价款等没有追回,就连当初被专案组扣押的钱款还有125.2万元也没有要回来。不仅如此,2010年1月,我又接到安徽省高院的传票:徐峥嵘等诉邯邢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3月9日在省高院民事二庭公开审理,我被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过程中那些离奇又离谱的事情,在这民事诉讼过程中还会发生吗?下面是3月9日庭审纪实,解读了我的担心是否多余:

    庭审纪实之一:被告方和第三人代理律师早在开庭数日前就将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材料交给审判长,谁知原告方针对质证材料内容重新编写了证明事项,还改变了原来提交的举证材料内容、编号,并在开庭前一天由审判长组织交换。被告方和第三人代理律师虽经一个晚上的应急准备,也就只有一份手稿来参加庭审。所以庭审还出现奇怪情景:原告举证的“证明事项”演变成对被告“质证意见”的质证。原告迅速掌握被告的质证材料并针对性地修改其“证明事项”,应该是该案法官的杰作。

    庭审纪实之二:庭审之初,被告代理人指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只有37%股权人签名,权利人不齐全。原告代理人拒绝回答,理由是诉讼材料已经经过法院严格审核并已经受理;第三人指出,原告《民事起诉书》中当事人的签名与所举证材料中当事人的签名差异明显,有他人模仿之嫌。认为出现这种行为,不仅是欺诈本案被告,也是戏弄法庭;对此原告没有回答,审判长也没有当庭质询原告,只要求原告下周二全部到庭签名。

    庭审纪实之三:第三人指出,在客观事实上,原告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法律上,《公司法》第33条明文规定“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勿容置疑!对此,原告及审判长均顾左右而言他,一直回避。

    庭审纪实之四:第三人因不满审判长剥夺其独立诉讼请求权,庭审中据理力争:我是本案诉讼标的参与人、当事人代理人、补充合同签订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及当事人双方利益密切相关联;我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和第126条“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之明文规定,依法对该标的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请问审判长,是依据哪条法律明文规定剥夺我的第三人独立诉讼请求权?审判长支吾片刻,答复说:这是合议庭决定的。

    庭审纪实之五:庭审中,本案原告、被告分别陈述后,审判长接着就叫本案原告开始举证。本案第三人向审判长提出少了第三人陈述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却以本案不需要第三人发表诉讼意见为由,拒绝第三人陈述;此后第三人的勉强发言一再受到法官的限制和干扰,严重影响第三人对原告诉状的驳斥、答辩等诉讼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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