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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造假拘留证牟利胜过“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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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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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押约5个月后,宋书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去年10月29日被释放。

  因一起村里的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6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合缉押条件,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涉及的事情无下文。未取保候的一名村民后被判刑。随后灵寿县GA局原法制科长曝出,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无原始存根。她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GA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新京报》5月5日)。
  这,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一个堂堂挂着GA机关大牌的县GA局,本应老老实实依法执法,为一方社会维护治安。现在,却通过造假拘留证将法律赋予其的执法权力用来为自已牟取私利。如此的“一手交钱一手放人”的勾当,与社会黑恶势力的绑票行为有何两样?不,因为其有着GA机关的名头,打着“执法”的旗号,其危害性应该比黑恶势力的绑票行为更大。
  其实就灵寿县上述行为的危害性来说,想谁都知道,不管是早前旧社会的帮派组织,还是现在的社会黑恶势力,其从事绑票的目的一般相当明确,那就是先瞄准有钱人下手后拿钱放人,而且在大多情况下不会“撕票”。而且,这些黑恶势力在从事绑票行为时,也知道自已行为是见不得阳光的,所以也总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可与此相比,灵寿县GA局的假拘留证真牟利行为,除了具有与黑社会行为一样的绑票实质外,同时还公然打着“执法”旗号抓人拿钱。就此显而易见,其行为所危害的不但有社会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并且同时还是一种公然践踏法律尊严与执法机关社会公信力的行为。因为其中道理很简单,而且也很难想象,如果当社会公众因为类似灵寿县GA局的上述行为存在,并由此再也分不清社会的绑票行为到底
  是黑恶势力所为,还是GA人员所为时,社会治安将会出现怎样的状况?社会又将怎样区分GA执法与社会黑恶势力行为?可以说,如此结果一旦出现,会将相当可怕!
  其次以社会影响角度看,众所周知,法律之所以授权GA机关相关权力,目的就是为了社会治安的稳定。而且只有当GA机关通过自身执法行为的公正,并由此得到社会普遍认同与公信时,法律的权威与执法机关的公正才能从中确立。而灵寿县GA局上述行为及其类似执法违法行的存在,结果不仅将可能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有效性的信心,并且还可能因此会对执法机关及其公务行为所应有的公信力流失。因为道理同样也简单,如果一旦社会的执法机关及其人员行为可以像灵寿县GA局一样作为,并且最后还得要等内部人员“曝光”、才能真相大白时。那或许会有不少公众与笔者一样,结果不但会弄不懂GA执法行为与黑恶势力之间到底有哪些区别,并且因此还完全可能会进而陷入人人自危的社会境地。
  所以笔者认为,与黑恶势力的绑票行为危害性相比,灵寿县GA局的假拘留证真牟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


原载链接: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1005/t1133733.shtml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0-5-7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考试  这种新闻不能看  先来顶一下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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