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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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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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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河马
大嘴河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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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6-9-24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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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在六安能骑到报废的估计不多吧</p><p>有钱的几年就换新车</p><p>更可恶的是有不少盗车团伙</p><p>新车自己骑了没多久,就被他们给斗去了</p>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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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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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身卡
天涯明月
天涯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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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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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3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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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font size="5">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font>
</strong></p><p><font size="3">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
汽车
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br/><br/>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br/><br/>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br/><br/>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br/><br/> (一)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br/><br/> (二) 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br/><br/>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br/><br/>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br/><br/>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br/><br/>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br/><br/> 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br/><br/>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br/><br/> 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br/><br/>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br/><br/>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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