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我国的《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在该法之前,很多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的现象,但是我国并非是一个有着优良法制传统的国家,故法律法规之间打架的情况也时有存在,并且公民中,因对国家法律有意见,也大多只是私底下说说而已,并无太多人出来为公益的目的对相关部门提出行政诉讼(就算是提出也可能败诉,因涉及部门利益问题),所以虽然《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实施起来并无困难,广大车主也高调拥护。</font></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5">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却至今没有落到实处,以致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因违法而失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广大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为什么会这样呢?部门权力和利益作祟! </font></p><p></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5">【新闻事件】两次被收滞纳金,律师车主觉得不合理<br/></font></p><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 size="3">冯家昌告诉记者,他去年11月购买了一辆君威轿车,应缴纳养路费100元/月。按规定,车报牌后须在30天内到公路稽征部门交纳养路费。他由于不熟悉政策,一直到报牌40多天后才去办理,被告知每逾期一日,应按月应缴纳金额的1%缴纳滞纳金。为此冯律师缴纳了18元的滞纳金,并当场缴纳了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的养路费。<br/>  今年7月,冯律师到外地出差,直到7月28日才去鼓楼区稽征所缴纳养路费,又被收取了28元滞纳金。“7月份的养路费当月交,还要收滞纳金?”冯律师想不通。工作人员告诉他“稽征机构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7月迟交了28天,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就是28元”。<br/>  冯律师第一感觉这是霸王条款,凭什么交养路费要“先埋单,后消费”?<br/>  通过银行的朋友,冯律师发现养路费滞纳金日利率是1%,那么折合成年息,就是365%,而现在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72%,养路费滞纳金利率约是银行活期利率的507倍,即使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5.85%来计算,也高出62倍多。逾期缴纳税金的滞纳金也只有万分之五,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比率也是税款滞纳金比率的20倍。<br/>  据了解,养路费滞纳金是按照1992年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同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br/>  冯律师认为,养路费滞纳金既然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处罚,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而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里只有罚款,并没有逾期按每日处以缴纳滞纳金的相关规定。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滞纳金处罚没有法律依据。<br/>  目前,冯律师打算下周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福建省公路局鼓楼稽征所,请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被违法征收的养路费滞纳金”。<br/>  对于这起诉讼,冯家昌坦言不是为了28元钱。他甚至“一点胜算都没有”,但他认为“没人站出来,就永远不会撼动养路费滞纳金”。<br/>  冯家昌说,如今水电、煤气、话费迟缴,服务部门都会催缴,为何公路稽征部门不来催缴?如今水电、煤气费用都可以通过银行缴纳,为何养路费不能通过银行代缴?<br/>  冯家昌说,他首先要通过公益诉讼,引起社会、舆论对养路费滞纳金的关注;其次要通过行政诉讼推动立法机关从立法角度重新审查养路费滞纳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推动行政机关人性执法,司法机关更关注百姓的利益。最后他想通过此事,公路稽征部门改变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br/></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0 18:13: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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