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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出生的方某生性好逸恶劳,整天不务正业,只想着不劳而获, 20出头就开始走上偷盗之路,1988年因盗窃第一次被颍上县法院判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满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1992年4月28日第二次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刑八年。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霍邱城关发生多起被盗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均系方某伙同他人所为。
两次被判刑后的方某仍然贼心不改、本性难移,在回到家乡后,专门到霍邱县城关镇店面商铺酒楼餐馆住家等进行大肆行窃,作案21起,盗取物品有米油、茶叶、现金、笔记本电脑、烟酒包饮料、彩票机、电视机等电器,摩托车电动车、鹅、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就连老虎机里的现金都不放过,真可谓无所不偷,见什么拿什么,经鉴定盗窃物品总价值101351元。
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方某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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