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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邻居养的鸡先后被人毒死,便相互怀疑是对方所为,在上门理论过程中,竟将对方小指咬断。5月19日,舒城县法院对这样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目起5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6656元。
陈某和李某是舒城县阙店乡的村民,两家是邻居关系。今年2月下旬,李某养的3只鸡被人用老鼠药毒死,李某怀疑是邻居陈某所为,多次指桑骂槐,双方渐生矛盾。半个月后,3月4日,陈某的几只鸡也被人毒死,以为是李某所为,便提着死鸡找李某理论。在李某家门口,双方就发生激烈争吵,并互相推搡。李某趁陈某不注意,突然用嘴巴猛咬陈某右手,造成陈某右手小指第三节骨折。陈某随即被送往舒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陈某为此向李某索赔,经当地派出所等基层组织调解,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三只死鸡而发生争吵,并造成原告陈某右手小指受伤,被告李某应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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