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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结束了,很多学子已经陆陆续续收到了录取通知书。家住六安市霍邱县的潘同学也是参加今年高考的考生。前日,潘同学收到了一份快递,可这份快递不是大学寄来的,而是霍邱县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他被别人起诉了。
起诉潘同学的是在霍邱县二中门口开小餐馆的老板汪某,与潘同学一同被起诉的还有他的同班郭同学。起诉的原因是郭同学上学期间在汪某的餐馆中吃饭一直没有付钱,到毕业时累计欠了6787元。于是汪某就让郭同学写了一张欠条,潘同学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了名。谁知郭同学毕业后就出门打工,汪某也联系不上郭同学。迫于无奈,汪某将两同学起诉到法院。
潘同学感到很冤枉,钱不是自己欠的,只是自己经常和郭同学一起到这家餐馆吃饭,所以郭同学写欠条时,老板让其签字他也就没有推辞。当时以为只是证明郭同学欠账的真实性,没想到现在老板找自己要钱。看到传票上有法官的电话,潘同学赶紧给法官打电话,说明事实。
霍邱县法院法官向潘同学进行了解释:潘同学作为一名年满18周岁的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高中毕业生,其在保证人处签名,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汪某既可以找郭同学要这笔钱,同样也可以要求潘同学偿还。当然潘同学在替郭同学偿还了这笔欠款后,有权利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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