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0年霍山县“王老吉”假罐制造震惊山城,轰动六安。今天,本案的二审审理结束,涉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刑事处罚。
霍山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方军邀约被告人郑喜战到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思创公司)商谈印铁业务,并于12月底相继来到思创公司,后被告人郑喜战被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应聘为焊机机长。俩被告人在明知没有“王老吉”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与主管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的被告人邓家润商谈委托制造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事宜,被告人邓家润明知在没有相关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但修炉印制了该商标标识的电脑版本(“菲林”),安排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的“裕华印铁车间”制造了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
10828张,每张印有该注册商标标识35件,共计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78980件。在被告人方军安排下,被告人郑喜战在本县工行和农行办理银行卡两张,供资金流动,冒名“李励”三次向思创公司支付货款167000元;尚欠公司货款2510元,由被告人郑喜战向思创公司财务部门打了欠条一张。2011年1月12日,该批货物在运出思创公司大门时被六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获,当场缴获了全部赃物。
霍山县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军、郑喜战、邓家润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78980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故依法判决:一、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200000元;二、被告人方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郑喜战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四、被告人邓家润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五、非法所得167000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军、郑喜战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