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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生活十九年并生育俩个女儿的情侣,分手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
1976年1月7日出生的原告胡某某,在1993年2月不满18周岁时,按农村风俗与被告邓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12月1日生一女,取名邓某某。1994年2月1日,因原告胡某某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后,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1998年8月27日,双方又生一女,取名邓某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于2010年7月分居生活。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大女儿邓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书面表示愿意随原告胡某某生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女儿邓某某由原告抚养,次女邓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之间属同居关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原告要求抚养大女儿邓某某,其女儿也表示愿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同居生活期间所生的大女儿邓某某,由原告抚养,次女邓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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