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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读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的小马因一念之差“犯了大错”,偷拿了超市物品,被超市内保人员抓获后,小马怕影响自己的前途,接受了超市3000元罚款的处罚。事后,小马越想越生气,他质疑超市有什么权力罚款呢?不过,超市方面否认对小马罚款3000元,“我们只罚了80元钱”。(2012,5,30“沈阳晚报”《研究生偷避孕套被私罚3000元 超市涉嫌敲诈勒索》)
看这篇报道,我以为该倒过来看,因为报道的最后如是说:“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强律师认为,如果小马反映的情况属实,那敲诈小偷小摸的行为也是犯罪。魏律师说,马先生偷窃价值十几元的超市物品,是不是要用大代价赎回?《悲惨世界》一书已经有了诠释,马先生的行为应该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法律本质,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才更合乎法律本身。
如果能够证明超市或超市工作人员收取了3000元,则收钱的工作人员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有可能得到8个月的刑期。如果是马先生虚构3000元的事实,则马先生构成侵犯名誉权罪,如果还具有主观目的,则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显然,这样的研究,其着眼点在于法律层面。而既然事涉法律,那就得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的原则。在这里,研究生偷了避孕套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接下来只要搞清究竟是罚了3000元还是80元,超市旁银行的摄像头有否拍下小马取钱的事实经过等等,然后依据法律办事就行。所以在我看来,这并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价值。
正因为如此,我以为应该加以认真研究的,该是围绕研究生偷避孕套这一事实展开:
第一、研究生在学校里究竟该研究啥?报道中说“小马说,他在乐天玛特偷窃前,很多同学都曾经向他吹嘘,用那玩意(避孕套)不用花钱买,只要把外包装拆下来,就可以轻松带出超市”。这样的事实摆在那里,不说明有些研究生研究的内容之一,竟是如何去超市轻松自如偷避孕套?以此而论,不说明这样的研究生不思走正道,而在那里走旁门左道?
第二、研究生的法律常识和道德原则去了哪里?因为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研究生在超市偷避孕套,竟在一部分研究生中已经“蔚然成风”?因为事实证明小马不是第一个,而是在步某些研究生的“后尘”?这不说明这样的研究生,一个个脑子进了水?竟连起码的法律常识和道德原则都没有了?区区几个钱的避孕套都要窥视,道德底线在哪里?
第三、偷了避孕套的研究生为啥“老虎不怪反怪山”?小马在偷了避孕套之后,不计自己的恶劣行径,却倒过来说“当他在超市拆卸避孕套外包装时,似乎有个穿白衣服的人在盯着自己,等到被发现时,才知道穿白衣服的人就是超市内保人员,‘看着我想偷东西,却不及时制止我,就等着我钻进套子里,超市太不厚道了。’”自己做了贼反被抓了现行,反过来指责超市内保人员“不厚道”,岂不滑天下之大稽?难不成偷东西者很“厚道”反而有理?
第四,研究生偷避孕套的目的究竟是啥?这样的问题当然无须追问,因为谁都知道避孕套的用途是什么?难不成他们是拿去“吹汽球”所用?这不说明在研究生中,他们是用偷来的避孕套,在干与研究生身份严重不符的事?
国家设研究生院是为了啥?国家培养研究生是为了啥?难不成那里有“小偷专业”? 难不成做了贼还允许理直气壮?难不成国之栋梁中竟容小偷存在?难不成还能容忍偷了避孕套去干那样的事?当研究生队伍中发生了这样的事时,究竟羞辱了啥?
高等学府出这样的丑事,研究生成了偷鸡摸狗之人,究竟哪里出了问题?除了这样的问题之外,另外还有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不正是该报道所提出的真正该研究的问题?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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