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在基层为何这么难?
——霍邱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徇私枉法、草菅人命,当事人周德卫妻子为丈夫奔走霍邱县、六安市、安徽省多级上访,强烈要求各级领导主持公道、司法公正。
一、案件真相:
事发经过:2012年4月17日晚驾驶员周德卫驾驶牌号为皖N96869江淮牌中型货车,从安徽寿县至叶集方向拉卷皮木板,途经霍邱县城关,19时30分在310省道167公里+850米处,驾驶员周德卫驾驶车辆在自己车道一侧从北向南正常行驶,忽被从南向北一个醉酒后驾驶无牌的摩托车肇事者从货车的左侧向后轮突然撞来,当即导致货车左后轮胎撞暴,肇事摩托车驾驶者当场身亡。
摩托车肇事者谭全龙系霍邱县宋店中心校负责人,本应为人师表的楷模,反而知法、犯法、违法,违背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横冲直撞,酿成后果多方受害。车祸发生后,霍邱交警案发后勘察,已经认定肇事者确属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酿成后果。
这本是一起非常简单的车祸,车祸死者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撞了当事人周德卫小货车左后轮,因果分明,然而在处理上霍邱交警、公安却枉法裁判、执法不公、草菅人命,致使当事人周德卫从4月20日被刑拘、5月3日被批捕,已被无辜在看守所羁押50多天,目前案件已经移交霍邱县法院等待开庭。
(一)违法刑拘,践踏法律。霍邱交警理应及时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法释放临时羁押的我方驾驶员周德卫和放行被暂扣的车辆。然而,霍邱交警却在车祸的48小时后把驾驶员周德卫送往霍邱县看守所,而且没有通知周德卫亲属、家人周德卫已经被刑拘。直至5月4日周德卫的妻子才从村支书处拿到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霍公刑通字[2012]125号),做出拘留通知书日期是2012年4月20日。
(二)违法裁判,导致当事人被违法刑拘、逮捕,剥夺当事人复核权利。霍邱交警2012年4月27日才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4月20日就做出刑事拘留通知,难道不违反法律规定吗?霍邱交警4月27日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4月28日下午,当事人亲属才知道责任认定已经下达,霍邱交警不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时通知当事人亲属,而是直接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于27日送往看守所周德卫本人,利用周德卫在羁押期间家人不得探视的法律规定,企图剥夺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直至5月2日(4月29、30日,5月1日“五一”放假)周德卫妻子委托律师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要求会见周德卫,由于事故中队负责人百般阻挠,律师到看守所其中队办案人员未能陪同,致使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周德卫,无法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到5月2日下午,律师才通过千方百计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于下班以前到六安市交警支队正式递交复核申请。在此期间,由于霍邱交警的一系列违法办案,致使当事人实质是到5月3日已被非法刑拘14天,案件移交检察院不得不在5月3日批捕,而市交警支队也无法受理复核(5月7日,律师得到通知,复核申请市交警支队不能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权利在霍邱交警的“妥善)运作下被无情的剥夺了。
(三)违法事故认定,致使当事人被无辜追刑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肇事中双方承担责任及赔偿的主要依据。对于“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见附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霍公交认字[2012]第55号),不知霍邱交警出于什么目的,不依据事故现场勘查的事实与证据,对谭全龙(死者)占道、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交通肇事轻描淡写,甚至对其越过道路中心线撞击周德卫货车左后轮胎的事实视而不见,而当事人周德卫本来在自己车道一侧正常行驶,仅仅所拉货物超宽(杨树板皮),且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及摩托车肇事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做出了当事人周德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及其亲属认为这样处理结果不公,如此荒唐,难平民愤。因此,不知道霍邱交警凭借《道路交通安全法》哪条哪款做出如此事故认定?致使当事人周德卫无辜被追刑责,天理何在?国法何在?司法公正何在?
作为当事人周德卫的妻子强烈要求各级领导主持公道,纠正霍邱公安、交警的违法办案行为,客观公正地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还当事人周德卫一个清白。
二、艰难的上访、期盼的失望。
当事人周德卫被刑拘后,作为当事人周德卫的妻子理应为丈夫受到的不白之冤做点什么。我想到了上访,这本是一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相信上级领导会为我主持公道。
(一)霍邱县官官相护。为此,我先通过信访和到访的方式向霍邱县委、政府、人大、纪检委寄出了控告信,又在县领导信访接待日、市领导信访接待日到霍邱县信访办就我丈夫周德卫蒙受的不白之冤进行了陈述。霍邱县领导马副县长、政法委涂书记亲自接访,得到的答复是领导已经批示,调查处理。在此之后,霍邱县交警大队蔡副大队长、许教导员通知我到了交警大队,答复:就是我们错了,只能市里纠正、法院纠正。难道执法部门能够如此执法,有何隐情,是“县领导”授意?还是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
(二)六安市推诿扯皮,容忍下级交警徇私枉法。我又按照逐级上访的原则向六安市委、政府、人大、纪检委、公安局寄出了控告信,又到六安市信访办就我丈夫周德卫蒙受的不白之冤进行了陈述。市信访办又把我推给市交警支队,市交警支队黄队长答复让法制科过问,至今没有音讯。“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难道在市交警支队置若罔闻吗?符合执法为民的精神吗?
(三)省公检法监督下级不力,司法公正在基层形同虚设。我又按照逐级上访的原则向安徽省委、政府、人大、纪检委、省检察院、公安厅寄出了控告信,又到安徽省信访办就我丈夫周德卫蒙受的不白之冤进行了陈述。在省信访办省公安厅郑建新副厅长接访时明确表示,该案件不仅仅是赔偿问题,而且涉及司法公正问题,答复过问此事,目前已经过去10天,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结果。目前当事人周德卫在看守所已经被羁押53天,正在等待18日9:00法院开庭,能否在法院得到公正判决,周德卫的妻子在此希望有正义和良知的媒体关注此事,希望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关注此事,使该起交通事故给周德卫带来的不白之冤得以昭雪。
周德卫的妻子: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违法裁判,导致当事人被违法刑拘,逮捕,剥夺当事人复核权利。霍邱交警2012年4月27日才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4月20日就做出刑事拘留通知,难道不违反法律规定吗?霍邱交警4月27日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4月28日下午,当事人亲属才知道责任认定已经下达,霍邱交警不把责任认定书通知当事人亲属,而是直接将责任认定书于27日送往看守所周德卫本人,利用周德卫在羁押期间家人不得探视的法律规定,企图剥夺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直至5月2日(4月29、30日,5月1日“五一”放假)当事人妻子委托律师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要求会见当事人,事故中队马姓中队长百般阻挠,律师到看守所其中队办案人员未陪同,致使未能会见当事人,无法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到5月2日下午,律师才通过千方百计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于下班以前到六安市交警支队正式递交复核申请。在此期间,由于霍邱交警的一系列违法办案,致使当事人实质是到5月3日已被非法刑拘14天,案件移交检察院不得不在5月3日批捕,而市交警支队也无法受理复核(5月7日,律师得到通知,复核申请市交警支队不能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权利在霍邱交警的“妥善)运作下被无情的剥夺了。
3、违法责任认定,致使当事人被无辜追刑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肇事中双方承担责任及赔偿的主要依据(见责任认定书霍公交认字[2012]第55号),不知霍邱交警出于什么目的,做出了当事人及其亲属无法接受的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及其亲属认为这样处理结果不公,如此荒唐,难平民愤。肇事死者过错有三:一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二是所驾驶摩托车无牌,三是醉酒后失控横冲直撞。当事人本来正常行驶,仅仅所拉货物超宽(杨树板皮),且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及摩托车肇事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不知道霍邱交警凭借《道路交通安全法》哪条哪款做出如此责任认定?致使当事人周德卫无辜被追刑责,天理何在?国法何在?
请问霍邱交警: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2、刑事拘留可以不依法通知当事人亲属吗?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何回避送给当事人亲属?
4、交通事故责任未认定之前就确定当事人有犯罪嫌疑并刑拘合法吗?
5、4月20日作出刑拘通知,4月28日才寄出(4月28日10:00邮戳)且未落寄件人单位有何不良居心?
6、市支队询问该案时为何不把案卷上的事实如实汇报?
作为当事人周德卫的妻子和家人强烈要求各级领导主持公道,纠正霍邱公安、交警的违法办案行为,实事求是的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周德卫的妻子和家人在此叩谢各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