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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火化父亲遗体后发现不是亲生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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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火化父亲遗体后发现不是亲生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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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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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火化父亲遗体后发现不是亲生父亲
由于医院太平间管理混乱,导致两个家庭在处理亲人遗体时出现差错,一家将另一家死去的亲人遗体错烧后埋葬,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案。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太平间承包人向死者亲属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受害人讲述】
太平间出错导致他人烧错遗体
据死者女儿丁小娟讲,2009年1月24日,父亲病故,当日遗体被送至南阳市某医院太平间存放。第二天,亲属们在太平间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父亲遗体拉走,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仪式后,将遗体进行火化并安葬。6天后,他们兄妹才得知,火化的并不是他们的父亲,而是另一家也在此存放的高某的遗体。后经辖区派出所调解,他们与高某的亲属达成协议,归还高某的骨灰,高某的亲属不再追究丁家的责任。协议达成后,他们将已安葬多日的高某骨灰归还高家,又将父亲的遗体进行了火化埋葬。
“事后得知太平间承包人给高家赔偿精神损失费65000元。”丁小娟讲,愤怒的亲属们去找医院太平间承包人黄建,要求对此事给予说法并赔偿,但对方一直不给解决。2010年2月,他们将黄建、太平间产权人和医院一并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向原告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三被告赔偿原告方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5万元。
【法院判决】
太平间承包人赔偿亡者亲属4万余元
2011年12月29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做出了被告黄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承担比例以7∶3划分,安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责任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等要求,判决被告黄建应赔偿原告25402.90元。
今年1月3日,一审判决后,丁小娟等原告不服判决,以一审精神抚慰金过低和医院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平间承包人黄建也提出了反诉。
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丁小娟等人在向黄建所开办的殡葬服务站交付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黄建应承担逝者遗体保管义务。由于黄建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逝者遗体错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安平公司作为太平间的产权所有者,对黄建的经营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遗体错烧事件,造成了丁小娟等亲属们的精神损害,黄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由于丁小娟等六人在错烧事件中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该项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南阳中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遂做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丁小娟等人经济损失44902.9元,南阳市安平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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