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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初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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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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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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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十三世纪,元蒙统治者凭着“塞北雕弓硬”(《汉宫秋》),以强劲的铁骑,几乎象旋风般消灭了夏、金、宋三个政权,建立起一个横跨欧亚两洲历史上空前的大元帝国。当时,广大的北方、中原、南方许多民族,其中以汉族为主,遭到空前的浩劫,这巨大的灾难,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是罕见的。
元朝在建立的过程中,进行史无前例的疯狂大屠杀。所占之地,经常实行血腥的屠城政策,将“百姓尽行杀虏了”(佚名《元朝秘史》卷九),“杀了的人如烂木般堆着”(同上书卷十三)。元朝建立后,蒙古族统治者虽然登上皇帝的宝座,但因内部常常倾轧斗争,杀戮掠抢并末停止;始终干戈扰攘,战火弥漫。据剪伯赞先生主编《中外历史年表》载,仅在至元二十四年至大德五年间(公元1287年至1301年),就先后发生宗王纳颜、海都、火鲁火孙、阔阔带、笃哇及诸王明理铁木耳等人的叛乱。社会上几乎无安定之时,安定之处。
在元代民族压迫与阶级压迫始终交织在一起。元蒙统治者为了造成相互牵制之局,以便从中取利,他把人分为四个种族等级,即蒙古人居首,色目人次之,汉人又次之,而南人为最劣等。在若干场合,则又大略分为二级:即蒙古人、色目人为一级,汉人、南人为一级。中央政府各级官署的长官,皆专于蒙古人,其次为色目人,而汉人、南人不与。《元史·百官志序》云:“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梁寅亦云:“世祖之约,不以汉人为相,故为相皆国族。”(《梁石门集》卷八)就是一般较高的行政人员,亦多为蒙古人或色目人所专有。叶子奇《草木子》云:“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也。”就连“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元史·成宗纪二》)。对汉人掌握任何实权都防范甚严。在元代入仕之途有四种:一由怯薛,二由承荫、三由科举,四由吏员。怯薛是元代宫廷近卫军,叶子奇《草木子》云:“仕途自木华黎王等四怯薛大根脚出身,分任省、台外,其余多是吏员,至于科举取士,只是万分之一耳,殆不过粉饰太平之具。”可见通过怯薛入仕的人是很多的。元蒙统治者不信任汉人、南人,此项入仕自然为蒙古人、色目人中无功无学者所专有。以承荫为官者,主要是蒙古占领者,有地位的色目人,亦包括一小部分为虎作伥的宋金降将的子弟。在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即定承荫之制,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更定新例:“上位知识有根脚的蒙古人每,子孙承荫父职兄职呵,皇帝识也者;除那的以外,一品子荫正五品,从一品子荫从五品,正二品子萌正六品,挨次至七品;色目比汉儿人高一等定夺。”(《通制条格》卷六)
据《元史·刑法志》记载:“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乃至更有不平等的:“蒙古人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而压迫的登峰造极甚至说:蒙古人大死汉人的只需打50下,罚款,而汉人杀死蒙古人的,不仅要处死,还要没收家产,全家发配充军。呜乎,如此之不平等之条款,怎能不引起汉族人的反抗?
本来蒙古部族内存在大量的奴隶,多为战败的部族的人民。结果到了中原,却因为都是蒙古人,而成了统治者。蒙古所有奴隶完全得到解放,而汉族的奴隶大规模增长。在进入中原的时候,甚至有整个县城的所有人口都成为某蒙古人的奴隶事件,奴隶甚至可以用来替主子偿命,而这些奴隶,完全是汉人。
“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通制条格》卷二十八)
“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元史·刑法四》)
“成吉思汗法令,杀一回教徒者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一汉人者,其偿值仅与一驴相等。”(多桑:《蒙古史》卷二)
“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元史·刑法一》)汉族及原住在北方、南方的其他各族人民,丧失起码的做人自卫权力,如果还手殴伤蒙古人者,或遭严惩或致杀身之祸但民族问题的实质仍是阶级问题。元蒙统治者虽把人分为四等,并规定了他们的政治地位,经济负担等,但事实上列为第三、四等的汉人、南人中地主阶级和金、宋归顺的文武官员,同样是他们依靠的封建势力,亦可享受政洽、经济上较优待遇。
“二十家为甲,以蒙古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城乡编设甲主,拏人妻女,有志者,率皆自裁,欲两全者,竟出下策为舟妓,以舟妓不设甲主,舟妓得不辱身云。”(徐大焯:《烬余录》乙编卷二)据程树德《国故谈苑》卷二《元代士人之思想及生活》云:
“故老相传,有十家一把刀,归蒙古人管之说。并云凡有娶妇者,管理之蒙古人,有首夕优先权,此事于史无征。”在元代除了蒙古人外,色目人的地位亦甚优,其中有许多是欧洲人,他们本有“初夜权”之恶习,说不定此种情况系受他们影响而成,虽然政府并无明文,但特权者肆意胡为,遂在自己权限所在地私订这些土政策亦未可知。当时广大人民,在北方者多沦为奴隶,在南方者则多沦为佃户。他们人身依附于主人,饱尝人身侮辱,且生死、婚嫁亦皆由主人。主人可以私贩人口,勒逼婢女为娼。主人杀人亦可“使隶己者坐之”(《元史·虞集传》),或“遣奴偿死”(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三十,《郑熙磨墓志铭》)。即便是有从良文书的摘帽奴隶,地位仍极卑下。
从经济上,元蒙统一中国后,使中国社会经济遭到一次极惨重的大破坏,由宋代刚刚发展起来的工商业,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残破和凋敝而一落千丈。蒙古人在当时是一个社会经济落后的民族,它还停滞在奴隶占有制的阶段,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随着军事的征服,它几乎要把被征服的各族人民都沦为奴隶,把全中国的耕地都变为牧场。虽然它的目的没有达到,但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却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并且阻碍了达一世纪之久(参看付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中国历史上几次巨大的经济波动》)。其中尤以北方破坏最甚:
“数千里间杀戮皆尽,城郭丘虚,金帛子女、牛羊、马畜、皆席卷而去,屋宇悉皆烧毁。”(谢采伯:《密斋笔记》)几乎到了荡然无存的地步。元世祖忽必烈在征服南方时虽然改变政策,一再制止焚烧、虏掠和屠杀事,诏谕中书省及蒙古、汉军万户千户军士:
“今遣汝等,水陆并进,布告遐迩,使咸知之。无辜之民,初无预焉,将土毋得妄加掠杀。”(《元史·世祖纪五》)并在伯颜等陛辞时,世祖又谕之曰:
“古之善取江南者,唯曹彬一人。汝能不杀,是吾曹彬也。(同上)但因蒙古兵积性难改,虽有所收敛,屠杀、破坏仍很严重。在《元史·伯颜传》载:
“[至元]十一年……次沙洋。……伯颜命顺风掣金汁炮,焚其庐舍,烟焰涨天,城遂破。万户忙古歹生擒虎臣、大用等四人,余悉屠之。”
“[至元]十二年……伯颜军至常州。宋兵大溃,拔之,屠其城。”过去有人根据《马可波罗行纪》,认为元代商业经济相当发达,甚至比宋代还兴盛,这种看法太片面。在《马可波罗行纪》中虽然反映了当时一些城市商业情况,但多是供元蒙统治者贵族、富豪之家和中外巨商们用的销费品,不是促进社会生产的经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经济几乎全部处在不断地破坏和削弱之中,把广大人民无情地推向饥饿和死亡线上。元代的工商业者,特别是工匠的地位比宋代低很多,他们大多是奴隶或半奴隶状态的劳动者,就是不在此例的商人,在营运上亦无自由,他们除了受政府种种干涉和管制外,经常遭到官府吏胥和权豪势要的百般勒索和苛扰,并且还须向政府供应物品或缴纳钱钞。由于元代官吏异常贪狠凶暴,商人受到的掠夺,大大地超过宋代。只有这样一些商人在元代可以肆无忌惮,那就是僧侣、贵族、官吏、豪强和西域富商等类特权阶层的人,他们可以不纳税、放债取息,巧取豪夺,违法增富,如“阿合马、张惠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绸罗天下大利”(《元史·阿合马传》)。
元代在政治上人为地制造种种不平等,在经济上遭到空前大破坏,又加之频繁发生自然灾害及伴之而生的饥馑疾疫,对当时社会的大动荡、大混乱起了进一步强化作用。据《元史·成宗纪二》载在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
“济南及金、复州水、旱。大都之檀州、顺州、辽阳、沈阳、广宁水。顺德、河间、大名、平阳旱。河间之乐寿、交河疫,死六千五百余人。《元史·成宗纪三》载在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
“汴梁、归德、南阳、邓州、唐州、陈州、和州、襄阳、汝宁、高邮、扬州、常州蝗。峡州、随州、安陵、荆州、秦州、光州、扬州、滁州、高邮、安丰霖。汴梁之封丘、武阳、兰阳、中牟、延津,河南渑池,蕲州之蕲春、宁济、浸水旱、大名、宣德、奉圣、归德、宁海、济宁、般阳、登州、莱州、益都、潍州、博兴、东平、济南、滨州、保定、河间、真定、大宁水。”起初基本上在北方、中原地区、后来越过长江,蔓延到了江南,使有些区域成了“千里为虚”,荆棘没人”(余阀:《青阳先生文集》卷八,《书合鲁易之作颖川老翁歌后续集》)的荒凉无人之境。元杂剧《陈州祟米》中就真实地反映了这种灾荒年景:“陈州亢旱三年,六料不收,黎民苦楚,几致相食。”此外,在秦简夫《赵礼让肥》、张国宾《合汗衫》、王仲文《救孝子》、无名氏的《合同文字》、《朱砂担》、《盆儿鬼》等剧中描写的饥荒年景和强徒横行的情况,都从不同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农村破败和社会动乱的可伯景象。正因为社会和生活如此,所以在元朝建立不到百年间,人民起义的烽火始终没有熄灭过,而且愈演愈烈,直到元末以红巾军为首的农民大起义的风暴把这极其野蛮的暴力统治彻底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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