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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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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增、修、删罪名的总计 10个,其中,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新增罪名,因追讨农民工工资是社会热点问题,故该罪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幅度,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如何把握该罪的呢?
  一、理解掌握劳动报酬的内涵。该罪所指的劳动报酬,主要指体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通常意义上的工资报酬。如果一个大老板欠了少数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哪怕数额过亿,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犯罪行为。


  二、准确把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这个条件。现实社会中,企业难办,有些欠酬事出有因,出于对企业家的关心、爱护,对企业持续发展的支持,立法时,对该罪的构成要件有此条件限制,意欲有区别的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的部门应包括劳动仲裁部门。现实生活中,企业欠职工的劳动报酬后,职工往往并不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企业主支付,而是找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劳动者持有裁决企业主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裁决书,也应视为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样,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有力保护,也鼓励劳动者依法讨薪,避免给政府有关部门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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