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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2年4月一天的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明(化名)驾驶一辆小桥车,沿本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门菜市场附近,撞伤行人焦某等5人并致三辆电动三轮车受损。尔后,被告人张明逃离现场,驾驶车辆转向皖西路,至世纪联华超市对面又撞上停于路边一辆小型面包车,致车受损。 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张明血样酒精含量为161.1063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行为致多人受伤,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全部赔偿,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当庭认罪,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投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