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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男子酒后“一夜情”犯上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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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阜阳一男子酒后“一夜情”犯上强奸罪
  “去年7月份的一天,我儿子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席间认识了女青年小梅,几个人都喝了不少酒。饭后,众人各自回家,醉酒后的小梅抱着我儿子不放,一个朋友建议我儿子将她送回家。我儿子将小梅送回家后,见小梅家里没人,加上小梅酒后失态,遂与不清醒的小梅发生了“一夜情”。事后,小梅向警方报案。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我儿子刑事拘留。案经法院,我儿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请问“一夜情”为何会被判强奸罪?”
  说法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受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酒灌醉或者用药物麻痹被害妇女的;冒充被害妇女丈夫、情夫的;利用被害妇女患病之机或假冒治病的等等。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其采取的手段仅仅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不同,被害妇女反抗的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不是一样的:有的剧烈地反抗;有的哀求;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
  此外,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违背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小梅因酒醉不清醒,不知道反抗。你儿子虽然没有采取威胁和暴力手段,但是很明显违背了她的意志。法院判你儿子强奸罪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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