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关 |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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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参考)
| 周一至周六8:30至11:3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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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2.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3.均无配偶;4.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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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户口簿;2.身份证;3.双方共同提交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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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二、审查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三、登记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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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收费标准
|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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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2.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收)字[200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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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婚姻登记条例》;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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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补办结婚登记按照结婚登记办理;2、户口簿、身份证和照片的具体要求见《温馨提示》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