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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大叔瞬间变色狼 遭“90后”少女持刀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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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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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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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大叔瞬间变色狼,遭“90后”少女持刀捅死。昨日(10日)上午,曾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小琦(化名)故意杀人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小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4年。一名刚满18岁的少女缘何落入色魔圈套?她又为何要将失去反抗能力的大叔置于死地?(2012,9,11“羊城晚报”《少女捅死性侵大叔,为何获刑4年》)
我不想用更多的笔墨来浪费时间,所以在文章中加了一个“新闻链接”。如果看官们想了解详情,可以化点时间去看一下报道。但为了说明问题,我还得在这里写上一个梗概:一个被“好心”大叔骗回家的18岁少女,在到达他家时里时,即将面临被性侵;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她假装同意,并趁杨某洗澡时从房间墙上取下匕首;当面对即将被强暴时,小琦先是警告对方,而在对方准备继续施暴时,不得不挥刀(匕首)相向,令杨某受伤倒在床上,并让杨某丧失了不法侵害能力;杨某倒下了,她准备离开了,但因害怕对方未死会起来报复,遂持匕首对其头部连续砍刺,致杨某当场死亡。
这样的一个结局,或许在许多人的眼里觉得很爽,因为大解了心中一口恶气。有什么能比18岁少女亲手宰了色狼更解恨?但奇了怪了,最后的结局却是小琦因“故意杀人”,领了4年徒刑?
冤吗?看起来有点冤。因为自己是被“好心大叔”骗回家的,面临的又是即将被强暴,而用于正当防卫的匕首,又是他家墙上取下的,用匕首捅“好心大叔”是因为他想“霸王硬开弓”。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宰了一条色狼,反而被判了4年,咋能不冤?
但真的就那么冤?并非!“好心大叔”绝非“好心”,那是明摆着的事。“好心大叔”绝非善类,也是明摆着的事。一个“好心”请人回家只是为了性侵人家,一个在家里的墙上挂着匕首,只是为了让其成为威胁女性作为强暴的威慑,绝对是可恶之极之辈。但如果反过来,“好心大叔”该属罪不至死。即使是他强暴得手被判了强奸罪,那该是几年?在他失去不法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再被小琦杀死(即便如报道所说,“尸检显示,杨某当时已生命垂危,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杨某得不到及时救治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杨某的死亡时间提前”),性质还能不起变化?哪怕是“防卫过当”、过失杀人,小琦也得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实?
如果我们顺着案情往下看,有一个情节绝对不能忽视:“之后,小琦从杨某身上搜得现金约300元,到附近诊所治疗脚伤后返回502房过夜,次日坐火车去厦门。”
此案的成为悲剧,确是“好心大叔”引起;但在杀了人之后,竟能如此“淡定”;竟还能去那个刚刚发生血案的房间过夜,那又说明了啥?难不成刚刚被杀死,还躺在房间里的那个“好心大叔”,只不过蚂蚁一只?这不从另一个角度在说明问题?
少女捅死性侵大叔却获刑4年,法律怎么说?法律最简单的说法是,量刑准确、判罚得当。但接下来该说什么?接下来法律该说的是,现如今世风日下,现如今法盲太多,现如今的法制观念,在许多人身上就如空白一片。不然,何来本案中两个人全是法盲?而本案之所以发生,其真正的原因不正在于此?
法律最该说的,难道不是普法教育和建设法治国家,真的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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