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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女幼师空间虐童照片 留言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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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网络流传出一组女幼师虐待儿童的照片,据悉,此组图片来自温州温岭一名叫做颜艳红的女教师的空间里,而她就是虐待儿童的那个女教师,并将这组照片其取名“活该”。其中各种体罚,包括封口、罚站等看着着实看着心惊胆跳,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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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校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
       看着穿著时尚却有着一颗毒妇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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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藻泥 于 2012-10-25 08:50 编辑

其本人

其本人

其本人

封口

封口

空间照片标题:活该。网友提醒:“照片还是删了吧,这是虐待幼儿,看到会不好的。”女幼师回答:“没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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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空间照片标题:我把他扔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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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照片标题:阿姨让他们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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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空间照片标题:叫你不听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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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照片标题:教室一角,都是啤酒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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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空间照片标题:罚站,不知道的还以为在干什么呐

罚站

罚站

空间照片标题:叫你不听话

罚跪

罚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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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藻泥 于 2012-10-25 08:51 编辑

这两张看着就像调皮的小朋友在玩耍,其实却是体罚的方法,真是闻所未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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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拎起耳朵的相片心痛到极点!这就是我们活着的伟大时代!!想一想此女如果在资本主义国家她要付什么样的刑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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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刑法里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个罪名,有虐待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伤害是长年累月造成的,可以认定是虐待行为,如果是个别一次行为造成的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具体的认定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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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恶的幼师,不配当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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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可能是杂技班,也有可能是武术班,最后一张很明显是在练马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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