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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眼中小偷已经是够可恶的,他们平时偷偷摸摸得盗窃咱们的财物;劫匪要比小偷更加可恶,光天化日之下,竟敢抢劫他们财物。如此行为把我们的警察同志置于何地?这也太肆无忌惮啦!
2012年5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孟某预谋后,由李驾驶摩托车,孟乘坐于车后,在六安市寻找目标。这天,被害人王某乘坐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两被告人见王某戴有一条黄金项链,孟乘王某不备,抢走其黄金项链,后经鉴定该项链价值12803元。第二日,李某、孟某用相同的手段在万佛湖镇闸口村卫生室附近路上,抢走另一被害人价值4433元的金项链一条。
不久两名劫匪被抓,并从两人身上搜到催泪喷射器、称重器、警棍等物品,两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案件经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夺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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