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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字头上一把刀
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望,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被害妇女反抗以及处于月经期,遂放弃犯罪意图。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色,是要付出代价的。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黑色无牌照桑塔纳轿车,在寿县寿春镇南门口遇到李某和被害人张某。因李某认识被告人陶某某,遂让其开车送张某回到在寿县西大街阳春浴池后面租住的房屋。被告人陶某某答应后并没有开车送张某回家,而是驾车将张某带至寿县西门外寿西湖农场的麦场空地处,在轿车内及轿车旁强行亲吻张某嘴、脸及胸部,用手摸其身体,并强行脱张某裤子至其生殖器部位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张某反抗以及处于月经期,被告人陶某某遂放弃犯罪意图,驾车将张某送回寿县南门外春申广场交予李倩,后离开。2012年7月20日中午12时被告人陶某某在寿县南门外联友宾馆206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出生于1998年2月26日,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被告人陶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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