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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自有一烟酒百货店,鲍某一直在陈某家从事货物运送工作,陈某每年支付其工资4万元。2012年陈某家修缮仓库,其将该活承保给汪某。汪某又雇佣了林某进行电焊工作。5月1日,仓库开始封顶,由于林某操作不当仓库顶失火。当时火势较大,鲍某见状毫不犹豫地爬到仓库顶上灭火,不慎跌落下来,造成十级伤残。9月30日,鲍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汪某、林某承担赔偿责任。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鲍某爬到仓库顶参与灭火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故受益人汪某和陈某应支付必要地费用,包括鲍某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11月2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汪某对陈某的身体受损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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