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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晚8时许,孟某与黄某、朱某等人在市内某小区棋牌室打牌,元某寻找其妻黄某来到该棋牌室,当看见其妻与孟某一起打牌时,遂心生不满,上前拳击孟某,后双方发生厮打,致元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元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近日,孟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在审理期间,孟某与元某达成和解协议,元某对孟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裕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孟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又能供认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结合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及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等情节,对其可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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