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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贩毒,未成年人充当“送货工”,法网恢恢集体获刑。正值青春年华,却不得不面临铁窗生涯,令人惋惜。
今年年初,在六安市各大宾馆、饭店、KTV门口活动着三人贩毒团体,外号“宝子”的被告人王某负责联系吸毒人员,谈好价钱,再指示被告人方某、李某到约定地点为其送货。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三人共向多人贩卖毒品共计18次6.8克。经查明,被告人王某作案时刚满20岁,方某、李某未满十八周岁,该事实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方某、李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笔者在这里科普一下贩毒的刑法,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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