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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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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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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除被告雇主李某依法对原告刘某给予赔偿外,委托李某承建房屋的被告某公司因为存在管理过失,被法院判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1年,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达成房屋承建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李某以自带工具的方式,以90元/m2承包被告某公司的办公大楼工程。原告刘某受雇于被告李某从事该工程的瓦工工作。2011年8月5日,原告在浇灌混凝土过程中,因振动器接线漏电,原告被电击中并摔倒受伤。振动器及接线由被告李某提供。原告花去医疗费26620元,医生建休2个月,被告李某垫付医疗费22000元。后因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950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系雇员雇主关系,李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企业,其建经营场所,该工程应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完成,而其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来施工,在选任上有过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李某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某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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